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翔馳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3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玉芬┌──────────────────────────────────────────────────────┐│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翔馳不動產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林口分行│102年12月20日│560,000元│AK二八二六九一│││1│陳明勇││││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