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桃簡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仁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仁崇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共參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仁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被告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未經宏達電公司同意無故侵入宏達電公司建築物內,所為非是,惟念及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