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桂會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桂會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到案,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於該時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照片影本
2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戶籍資料、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堪予認定。惟查,受刑人業已於103年8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既已緝獲歸案,參照前開說明意旨,自不得再以裁定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