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596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應於裁定送後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96年5月22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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