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本院審理程序中,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九十六年六月八日審判筆錄一份在卷足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