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佑奇益營造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憲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佑奇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台中港分行│95年12月10日│36,763元│AP六四九六九三││││甲○○││││二││├──┼─────────┼─────────┼───────────┼────────┼────────┼──┤│002│佑奇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台中港分行│96年1月10日│36,762元│AP六四九六九四││││甲○○││││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