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5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憲平┌───────────────────────────────────────────────────────────────────┐│本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5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優潔企業社 邱仲緯 ││95年10月19日│96年1月25日│25,209元│CH六五二三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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