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739號聲請人 周鍇霖 (即高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王榮華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高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高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高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王榮華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榮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