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許泰誠法官孫正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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