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6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為溥 即大業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楊為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