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6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参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