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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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240號聲請人 盛志成 (即富廣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80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7日就任為富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43號備查在案,茲因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具相關文件聲報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雖有檢附相關資料,惟並未依法附具清算期內收支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命聲請人補正,於合法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