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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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合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柔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
並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暨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而其係基於合建關係
,請求相對人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其調解標的價額
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
解標的價額,亦未提出相關文件,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
價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附表:
┌──┬───────────────────────┐
│序號│應補正事項│
├──┼───────────────────────┤
│1│坐落臺北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2│坐落臺北市○○區○○段○○○○○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全部)及房屋稅籍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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