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024號債權人 黃政達 債務人東鉅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潔 債務人 李彥政
一、㈠債務人東鉅貿易有限公司、李彥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東鉅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東鉅貿易有限公司、李彥政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