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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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294號再抗告人 何培文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駁回其再審聲請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16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審聲請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鄭水銓法官楊真明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