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假處分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假處分,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682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就該聲請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陳玉玲 (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之1)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就兩造上開事件,前經原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9號駁回其就上開事件假處分聲請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並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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