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黃政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鉅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