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85號
107年度訴字第81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OWBOONCHAI(劉汶才)(馬來西亞籍)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KUANWEIHAO( 關偉豪 )(馬來西亞籍)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LEECIACHAI( 李家財 )(馬來西亞籍)選任辯護人 莊安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被告李家財僅107年度訴字第685號案件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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