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5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昀陞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昀陞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執行完畢」補充為「執行完畢出監」、最末行「旅三營」更正為「旅步三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坦承不諱」補充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第3行「遷移調表」更正為「遷移調查表」、同欄二第2行「罪嫌」後補充「,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任意遷移住居所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兵役動員與召集,行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吳秉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2867號被告李昀陞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
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昀陞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其係後備軍人,原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且知悉身為後備軍人,於住居所遷移時,應予申報,以利召集機關召集及動員,意圖避免召集,於105年起未實際居住上開地址,無故未依規定申報辦理新居住地之戶籍登記手續,致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於105年9月6日所發精誠甲字第231704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李昀陞亦未依該教育召集令所指定之105年10月24日8時至12時前往新竹縣○○鄉○○村○○路0段000號湖口四營區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後備步兵旅三營報到。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昀陞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有原教育召集令、召集令交付通知及回執、新北市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表、內政部移民署105年11月16日移署資處妤字第1050129548號函等附卷可稽。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檢察官吳秉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