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299號聲請人 郭煥昌 (即 郭連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