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吳正發
王美琪 吳軒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萬元(原告 陳報 所欲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及代位請求返還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值約為305萬元至320萬元之間,爰以有利於兩造之305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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