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聲請人 季彩萍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
二、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並經大陸地區當地機構公證之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分證影本等件)。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李文明 間往來書信、照片。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