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嬌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環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事項㈠,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詳細敘明本件貨款發生之時間、地點、金額計
  算式、有無訂貨單、出貨單、簽收單及統一發票,並自行以
  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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