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嬌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環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事項㈠,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詳細敘明本件貨款發生之時間、地點、金額計
算式、有無訂貨單、出貨單、簽收單及統一發票,並自行以
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