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43號
原   告  謝明載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兆金綜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