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上訴人 簡宜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進益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18,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2,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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