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 鄭黃碧雲
鄭玉萍 鄭惠文 鄭雅文 被上訴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上訴人 劉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5,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