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7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信錡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北分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