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574號原告 徐聖光 被告 黃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後,認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