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6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胡祐彬 陳倩 如被告 周淑芳
姜玟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送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