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445號聲請人 盧虹樵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盧清海 之配偶 盧陳樹梅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二、提出與聲請人同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盧清海所生除盧政峰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若提出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三、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清冊(含所有動產及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等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四、請檢附被繼承人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內所載房屋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