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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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 康旺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康旺送達代收人 李福彬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查財團捐助章程之變更應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而非由財團法人聲請,況基金會本身並無行為能力,本件列基金會為聲請人,應有違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更正聲請人資料,如係由董事聲請,應補正董事姓名、印章及住址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法人登記證書供本院審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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