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陳李中相對人即失蹤人黎信失蹤前住所:桃園市○○區○○街○○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黎信(男,民國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為民國0年00月0日生,現年97歲,雖籍設於桃園市○○區○○街○○號,然自100年11月29日起失蹤,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5年12月7日105年度亡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5年6月20日桃警防字第1050040088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05年8月29日桃市榮處字第1050011320號函暨所附辦理單身失聯榮民協尋結果清冊、105年10月3日桃市榮處字第1050012416號函、個人資料列印、退除役官兵黎信歷次A32暨特較需系統記錄、歷次訪視資料記錄、退輔會105年9月5日輔統字第1050070753號函暨附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系統、公務電話記錄等件為證,前經本院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5年12月21日將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為證,經本院核閱屬實。
(二)聲請人為檢察官,依法得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而綜觀上開事證,相對人為0年00月0日生,已於100年11月29日離去住所,生死不明,於失蹤時已滿91歲,失蹤至今已達3年,又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本件聲請合乎前揭規定,應准予依法宣告死亡,並依法推定相對人於103年11月29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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