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峙良 相對人 陳銘崎 關係人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亭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誠公司)於民國101年1月起至102年12月間曾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0,241,486元之貨款,屆期未為給付,經聲請人催討,益誠公司遂於104年間與聲請人簽立還款協議書,除約定益誠公司應分48期攤還貨款外,由第三人陳亭伶暨相對人陳銘崎擔任連帶保證人,且相對人為擔保益誠公司所負上開債務,於104年1月27日、同年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800萬元、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08年1月22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及益誠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惟益誠公司於支付數期款項後,先於106年3月1日將期票抽回,嗣於106年8月1日發生存款餘額不足而跳票之情事,依還款協議書第4條約定,若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019,65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還款協議書、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分別於106年10月2日、106年8月3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同年10月5日、同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一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埔鹽鄉│石埤││379││00│05│80.00│580分之75││├──┼───┼────┼────┼────┼────────┼─┼──┼──┼──────┼─────────┼──────┤│002│彰化縣│埔鹽鄉│石埤││379-1││00│04│30.00│全部││├──┼───┼────┼────┼────┼────────┼─┼──┼──┼──────┼─────────┼──────┤│003│彰化縣│埔鹽鄉│義和││628││00│26│18.00│全部││├──┼───┼────┼────┼────┼────────┼─┼──┼──┼──────┼─────────┼──────┤│004│彰化縣│埔鹽鄉│義和││1020││00│14│77.00│全部││├──┴───┴────┴────┴────┴────────┴─┴──┴──┴──────┴─────────┴──────┤│建物部分:│├──┬───┬───────┬───────┬───────┬─────────────────┬────┬────────┤│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彰化縣埔鹽鄉番│彰化縣埔鹽鄉石│1層加強磚造,│一層:60.59;騎樓16.43││全部│││││金路1巷9號│埤段379-1地號│住家用│;合計:77.02││││├──┼───┼───────┼───────┼───────┼───────────┼─────┼────┼────────┤│002│153│彰化縣埔鹽鄉成│彰化縣埔鹽鄉義│1層鋼骨造,農│一層:30.25;合計:30.││全部│││││功路2段220號│和段628地號│舍│25││││└──┴───┴───────┴───────┴───────┴───────────┴─────┴────┴────────┘┌──────────────────────────────────────────────────────────────┐│附表二:(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林鎮│萬興│柳子溝│778-1││00│34│98.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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