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6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源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秋香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李新廷 複代理人 洪維洲 被告即反訴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法定代理人 簡俊發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