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欽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欽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欽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曹欽銘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自101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6月23日,復經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