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93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債權人、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二)離婚協議書(三)債務人同意每月支付多少贍養費?如何支付?至今積欠多少?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新台幣2,240,000元之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須詳列計算式,經本院民國97年8月
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