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6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宏電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宏電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宏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電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相對人神傑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142號准予備查在案,並陸續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26號、96年度司字第144號、97年度司字第78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茲因聲請人依法辦理公司清算事務,公告債權申報,並對已知之債權人催報債權,惟聲請人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
142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清算程序原應於97年6月24日清算期間屆滿,茲審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6個月至97年12月2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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