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82號聲請人甲○(即恩業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恩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展延至民國98年2月24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2月25日就任恩業企業有限公司(即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59號函核准備查在案。茲因相對人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尚未完結,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其提出之民事聲請狀可參,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字第59號聲報清算人事件之案卷核閱無誤;本件清算程序原應於97年8月24日清算期間屆滿,茲審酌本件聲請人前開聲請原因,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7年8月25日起展延6個月至98年2月24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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