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勁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澤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
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4,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