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卿儒 被告丁○○繼承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繼承人乙○○、丙○○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於被告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死亡時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乙○○、丙○○為被告丁○○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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