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