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九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撤銷原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原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公訴人事後另有併辦審理,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之連續犯,就刑度而言,已不適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故撤銷原裁定,本案改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法官莊珮君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