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8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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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丙○○、丁○○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壹付及賭資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