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8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日成立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參加人百慕達商.耐克
股份有限公司(NikeI
Ltd.)U.S.A)代表人凱文.R.布朗
(Kevin(助理秘書)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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