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1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裕隆 即優綺麵包店、 阮氏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本票原本一件(查台端所附之本票影本金額與聲請事項欄所載金額不符)。
㈡陳報本件本票面額正確金額為何?欲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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