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224號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原住同上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抗告人 謝諒獲 原住[3]11,AngleRueMohamedBahi上列抗告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422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抗告法院審判長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7日原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9年9月2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該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8日生送達效力(本院前於109年9月2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規定裁定依職權公示送達,已於同年10月7日公告,依同法第152條後段規定,已於同年10月8日發生效力),此有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1至143頁);然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亦有裁判費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45至147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