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慧敏 被上訴人即原告 趙鴻九 被上訴人即被告 趙忠漢
趙忠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