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86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萬益 原告 蔡雅茹 被告 陳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86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64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王萬益原告蔡雅茹被告陳明杰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王萬益原告蔡雅茹被告陳明杰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蔡雅茹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給付原告王萬益捌萬元(均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0日前給付原告蔡雅茹壹拾伍萬元、原告王萬益伍萬元;餘額原告蔡雅茹壹拾伍萬元、原告王萬益參萬元,被告自103年11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各匯款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匯款分別匯入原告蔡雅茹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北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雅茹;原告王萬益指定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田慶璋
二、原告王萬益、蔡雅茹願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641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蔡雅茹原告王萬益被告陳明杰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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