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8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住○○市○○○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白鳳真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林文耀   住○○市○○區○○路00巷0號2樓之6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8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利息,及自民國110年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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