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住○○市○○○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白鳳真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林文耀 住○○市○○區○○路00巷0號2樓之6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8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利息,及自民國110年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