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03號

原告 劉雅各

被告 魏碧霞

許世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2房屋漏水情事修繕完成,並造成房屋產生壁癌部分一併修復。依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之內容有二,一係修繕房屋漏水情事,一係修復壁癌。而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經本院函請原告於函到翌日起5日內陳報上開請求即修繕漏水及壁癌之費用或預估費用為若干,依原告

  陳報修復壁癌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千元、修繕漏水部分不會超過10萬元等語,有原告民事補充狀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報之上開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10萬5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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