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03號
原告 劉雅各
被告 魏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2房屋漏水情事修繕完成,並造成房屋產生壁癌部分一併修復。依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之內容有二,一係修繕房屋漏水情事,一係修復壁癌。而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經本院函請原告於函到翌日起5日內陳報上開請求即修繕漏水及壁癌之費用或預估費用為若干,依原告
陳報修復壁癌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千元、修繕漏水部分不會超過10萬元等語,有原告民事補充狀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報之上開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10萬5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郭倢妮